第三十一节 因丈夫被监禁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丈夫被监禁法院可以裁决离婚,因为他被监禁对妻子造成了伤害。如果丈夫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徒刑,而服刑超过了一年,由于丈夫不在身边,她受到了伤害,那么,她可以要求法院裁决离婚。

马立克主张: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法院应该裁决离婚。

艾哈默德主张:这种离婚按解除婚姻对待。

伊本·泰米叶主张:如果妻子享不到丈夫的利益,如丈夫被俘虏,或被监禁,或已失踪,那么,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丈夫无正当理由离家出走一年多,在此期间妻子受到伤害,即使丈夫留下了生活费,那么,妻子可以向法院要求离婚。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能和身居异地的丈夫通信,那么,法院给他限期,给予答复的机会。如果他仍不回家与妻同居,或不把妻子接回去,或不休妻,那么,法院可以裁决离婚。若期限已到,丈夫仍无任何表现,也无声明任何正当理由时,那么,法院可以裁决他俩离婚。如果不能和身居异地的丈夫通信,法院无需给他限期和答复的机会,可以裁决离婚。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丈夫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徒刑。服刑一年后,妻子受到了伤害,那么,她有权要求法院裁决离婚,即使丈夫留下了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