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节 因丈夫虐待妻子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马立克主张:如果妻子诉讼丈夫虐待她,难能与其生活,那么,她有权向法院提出与丈夫离婚。虐待的具体行为,如打骂妻子、或用各种手段折磨,或迫使她犯罪。如果妻子的诉讼有真凭实据,或丈夫承认,而夫妻不能继续生活,法院也难能调和,那么,法院可以裁决离婚。如果妻子的诉讼无真凭实据,或丈夫不承认,那么,驳回妻子的诉讼。如果妻子继续诉讼,要求离婚,而法院无法确定妻子诉讼是否属实,那么,法院可委派两名仲裁者,这两人必须是公正的,有才智的,经验丰富的,善于调解的,最好是双方的亲戚,让他俩去了解夫妻间矛盾的原因,尽量调和。若难能调和,而矛盾是双方造成的,或由丈夫造成的,或实事真相不明,那么,两位仲裁者可以声明夫妻离婚。若矛盾是由妻子造成的,那么,法院不能裁决他俩离婚,而只能用妻子讨休的方式离异。若两位仲裁者意见不一致,那么,法院叫他俩重新核议落实。如果他俩仍未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应撤换他俩。新的两位仲裁者重新核议落实后,应把达成共识的材料交给法院,法院以此裁决。真主说:(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正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夫妻和睦。真主确实全知的,确实彻知的)(《古兰经》四:35)。又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古兰经》二:229)。若不善意挽留,则优礼的解放。穆圣说:“不可害己,也不可害人。”

1929年25号宪法第六条规定:如果妻子诉讼丈夫虐待她,无法和他生活,那么,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如果情况属实,又无法调和,那么,法院裁决他俩离婚。如果妻子的诉讼被驳回,然后,她继续诉讼,而又无法确定虐待的情节,那么,法院委派两名仲裁者,两名仲裁者须符合宪法第二、八、九、十、十一条中的条件。

宪法第七条规定:仲裁者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公正,尽可能是夫妻双方的亲戚。若没有亲戚,则他人可以充当此任,也应该是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

宪法第八条规定:仲裁者必须了解夫妻双方矛盾的原因,竭尽全力的调和。若有调和的具体方案,则按方案进行。

宪法第九条规定:若两位仲裁者无法调和,如果矛盾是由丈夫造成的,或由夫妻两人造成的,或真相不明,而无法调和,那么,仲裁者可以声明离婚。

宪法第十条规定:如果两个仲裁者意见不一致,那么,法院让他俩重新核议落实。如果他俩意见仍不一致,那么,法院可委派他人代替他俩。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位仲裁者应把调查的结果提交给法院,法院以此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