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节 因丈夫不提供生活费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如果丈夫不提供生活费,又无储蓄,妻子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可以裁决两人离婚。其依据:

1、丈夫有责任善意的挽留妻子,或优礼的解放。真主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古兰经》二;229)。此段经文说明,不提供生活费等于没有善意的挽留。

2、真主说:(……你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古兰经》二:2231)。穆圣说,“不能害己,也不能害人。”对妻子造成的伤害莫过于不提供生活费,所以,法院有责任替女人解除伤害。

3、如果说法院因丈夫有缺陷裁决离婚,那么,不提供生活费给妻子带来的伤害和虐待胜于丈夫有缺陷,更应该裁决离婚。

哈奈菲派主张:法院不许因丈夫不提供生活费裁决离婚,无论丈夫拒绝提供生活费,或困难无能提供生活费。其依据是,真主说:(教富裕的人用弛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真主将给宽裕)(《古兰经》六五:7)。

有人请教祖胡勒:如果丈夫无能给妻子提供生活费时,可否裁决他俩离婚?祖胡勒说,妻子要等待丈夫富裕,不许裁决他俩离婚,接着他诵读了六五章7节经文。

圣门弟子中有富人,有穷人,没听说过穆圣因某人穷困,无能提供生活费,而裁决夫妇离婚的事例。

圣宫们跟穆圣闹家务,向他要他身边没有的东西,穆圣发誓离开她们一个月,以示对她们的惩罚。如果说因为妻子向丈夫要他身边没有的东西,而应受惩罚,那么,因丈夫困难向他要求离婚更是一种不义的行为。

丈夫有能力提供生活费,而拒不提供是虐待妻子,解除这种虐待的办法是卖掉丈夫的财产作为生活费,或监禁他迫使提供生活费,只要有办法解除这种虐待,法院就不许裁决夫妻离婚。因为离婚是合法的,但真主最为恼怒。法院在尚未确定丈夫不提供生活费的缘由的情况下怎能裁决离婚呢?况且离婚并非是解除虐待的唯一办法。如果丈夫困难无能提供生活费,那么,则不算为虐待。因为真主对每个人只按其能力而责成。

1920年25号宪法第四条规定:如果丈夫有储蓄拒不提供生活费,法院可以迫使他提供。如果丈夫没有储蓄,也未声明自己贫穷或富裕,而仍不提供生活费,那么,法院裁决立即离婚。如果丈夫声明自己无能力提供生活费,而无法确定时,那么,法院可以裁决立即离婚。如果确定情况属实,那么,给他宽限一月的时间。一月过后,仍不提供生活费,法院可以裁决离婚。

宪法第五条规定:丈夫不在附近,又不回家,而有储蓄,法院可以裁决从中提取生活费。若无储蓄,法院可以宽待丈夫,给他限期。如果他仍未寄来生活费,或未提供生活费,限期过后,法院裁决离婚。如果丈夫身处远方,不易到达,或地址不详,或失踪,但确定他无储蓄供妻子生活费用,那么,法院裁决离婚。此条例也包括无能力提供生活费的囚犯。

宪法第六条规定:如果丈夫不提供生活费,那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这种离婚算为可挽回的离婚。如果丈夫在妻子守制期内有了钱,并准备给妻子提供生活费,那么,他有权挽留妻子。如果他在妻子守制期内仍没有钱,也未富裕,也未准备给妻子提供生活费,那么,他无权挽留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