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临危病人的休妻

天经、圣训中没有临危病人休妻的律例,但有遗训。敖弗之子阿布顿拉哈曼病危时,以完美的三次休了妻子,其妻名为台麻多勒。因此,奥斯曼裁决:她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并说,我不愿他负着逃避妻子继承遗产的罪名而归真,但我只想实践圣行。阿布顿拉哈曼说,我休她不是为了伤害她,也不是逃避她继承遗产。这说明他没有否认妻子的继承权。

安法尼之子奥斯曼被围困在家中时,休了妻子温姆白尼奈,当奥斯曼以身殉难后,她来见阿里,告诉了事情的经过,阿里说:你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奥斯曼怎么可以临危时休妻呢?

众法学家关于临危病人休妻的问题有异议;哈奈菲派主张:若临危的病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而后去世时,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若守制期结束后,丈夫去世时,妻子无权继承。死刑犯或受石刑的人休妻的律例跟临危病人休妻的律例一样。如果临危的病人以完美的三次休了妻子,或把休妻权授权于妻子而说:“你自由选择”,而她选择了讨休。然后妻子在守制期间,丈夫去世时,妻子可否继承的问题应区别对待。这两种形式的区别是:第一种形式的休妻是由临危病人提出的,他休妻旨在逃避妻子继承其遗产,而事与愿违,实际上妻子有权继承。因此,这种休妻被命名为逃避妻子继承遗产的休妻。

第二种形式的休妻中不存在逃避妻子继承遗产的企图,因为病危者把休妻权授给了妻子,让她自由选择,而她选择了讨休。所以,她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被围困的人或出征作战的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时,其论断跟第二种形式的休妻论断一样。艾哈默德主张:若临危病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妻子守制期结束后,尚未改嫁他人时,妻子有继承权。

马立克主张:无论妻子守制期结束与否,改嫁与否都有继承权。

沙菲尔主张:没有继承权。

伊本·路世德说:上述法学家不同的焦点在于,马立克派学者认为须注重病危者休妻的缘故,若其缘故是为了逃避妻子继承遗产,那么,妻子则有继承权。

沙菲尔派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注重临危者休妻的缘故,只要丈夫与妻子离异,妻子就无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休妻生效,则对妻子实施休妻后的律例,她无权继承。如果妻子亡故,丈夫也无权继承。如果休妻无效,婚姻关系仍存,故彼此可以继承。

马立克派对此主张驳斥说,难道教律中还有这样的律例吗?对一个人同时实施两种律例;休妻生效的律例和休妻无效的律例。更何况断定这种人的休妻生效或无效是很困难的。因为奥斯曼和阿里已经裁决:病危者被休的女人有继承权。

至于哈奈菲派主张:若被休的女人在守制期内,丈夫亡故,那么;她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因为女人的守制说明夫妻关系尚存,正如可挽回的休妻一样。至于艾哈默德主张;守制期结束后,妻子尚未改嫁他人,就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倘若妻子改嫁了他人,则有权继承后夫的财产,而一个女人岂能同时继承两个丈夫的财产呢?这也是众学者的主张。

伊本·路世德说:妻子要求离婚或丈夫授权妻子自由选择,而她选择讨休后,可否继承丈夫遗产的问题,众学者有异议:艾布哈尼法主张:这种女人没有继承权。

奥咱尔对这两种问题有不同的两种主张:若妻子要求离婚,则有继承权。若妻子自由选择讨休,则无继承权。

马立克主张:无论妻子要求离婚或她自由选择讨休,都有权继承如果女人亡故,男人无权继承。如果男人亡故,女人有权继承。但这种主张与法学原理大相径庭。伊本·哈兹姆主张:病人的休妻与健康者的休妻一样,休妻有效,彼此不能继承。无论病人亡故与否,或对妻子一次三休或三次三休,或休的是未同床的女人,而守制期结束前或结束后夫妻一方亡故,或实施的是可挽回的休妻,而他未挽留,直至守制期结束后,

夫妻一方亡故。同样,无论健康者休患病的妻子,或患病的丈夫休患病的妻子,或死刑犯的休妻,或休将要分娩的妻子,休妻有效,都不许彼此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