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请人见证休妻

众法学家主张:不请人见证休妻,休妻有效。因为休妻是男人的权利,不需要让人见证实施自己的权利。请人见证休妻的做法是无圣训、遗训教法依据的。

什叶派的法学家对此有异议,他们主张请人见证休妻是休妻有效的条件。真主说:(……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证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六五:2)。

堆布勒思说:显而易见真主已命令请人见证休妻。什叶派的法学家主张:请人见证休妻为当然,也是休妻有效的条件。

请人见证休妻为当然,无人见证休妻无效

请人见证休妻为当然,见证是休妻有效的条件,持此主张的学者中有圣门弟子阿里,胡索尼之子仪姆兰,有人向阿里请教关于休妻的问题,他说:象真主所命的那样,你请两个公正的男人作了见证吗?他说:没有。阿里说:你回去重新休妻,你的休妻无效。《艾布达吾德圣训集》中有:有人请教胡索尼之子仪姆兰,我休了妻子,然后我与她复婚,同了床,我休妻、复婚时,未请人见证,可以吗?他说:你没按圣行休妻,复婚,你应请人见证休妻、复婚。你不可再犯。苏优推说:《古兰经》六五章二节经文的含义是无论结婚、休妻、复婚都要请见证人。伊本·西林的传述:一人请教胡索尼之子仪姆兰,他休妻未请证人见证,他复婚也未请人见证的问题,伊氏说:那人做的真糟糕啊1他的休妻是新生异端,他的复婚是没遵从圣行,他应请人见证休妻、复婚,并求主恕饶。伊氏之所以注重这一问题,是因为他主张请人见证休妻为当然,不请人见证休妻为违抗主命的罪行。艾布哲阿弗勒巴给热说:天经、圣训规定的休妻是男女分居后,女人来一次月经,洁净后同房前请两个公正人见证休妻。女人结束三次月经期前,丈夫最有权利和她复婚,所以,没按这些程序的休妻是荒谬的,无效的。哲尔弗勒洒吉格说:未请人见证的休妻是无效的。什叶派的伊麻木派主张:由两个公正人见证休妻是休妻有效的条件,否则休妻无效。真主说:(……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证人为见证,你们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六五:2)。按经文的字面意义,请人见证休妻,可定为当然,而有些学者定其为可佳,这是毫无依据的,越出了教法之原理。

阿塔伊主张:根据经文没有两个公正人的见证不许结婚、休妻、复婚,但有缘故者例外。因为请人见证休妻为当然,而且休妻和结婚一样,见证的条件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