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被休的对象

被休的女人有以下几种:

1、正式建立了夫妻关系的女人。

2、因第一次可挽回的休妻或第二次可挽回的休妻而守制的女人,按教律这两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仍然存在,直到守制期结束,

3、夫妻分居期间守制的女人。如妻子信奉伊斯兰而丈夫未信奉伊斯兰期间分居的女人。或丈夫发誓不与妻子交接期间分居的女人。哈奈菲派主张:这两种情况下的分居论为离婚。

4、婚约解除期间守制的女人,实事上没有彻底解除婚约,还有回旋的余地,例如:因叛教分居的女人,有回旋的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偶然事件,只不过妨碍婚约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