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众学者对以下问题有不同的主张

1、受强迫者的休妻;2、醉汉的休妻;3、发怒者的休妻;4、开玩笑者的休妻;5、疏忽大意者的休妻;6、惊慌失措者的休妻。

1、受强迫者的休妻

所谓受强迫者是意志和自由被剥夺的人,而意志和自由是受教律责成的关键,没有这两条就不受教律的责成,受强迫者对其行为不负责任,是因为他的意志被剥夺,而他执行的是强迫者的意志。受强迫说出叛教言语者,不按叛教而论。真主说:(既信真主之后,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称不信、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唯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重大的刑罚)(《古兰经》十六:106)。受强迫信奉伊斯兰教者,不算为穆斯林。受强迫休妻,休妻无效。穆圣说:“真主赦免了我的教民的失误,忘记和被迫所干之事。”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汉塔布之子欧玛、阿里等学者主张:受强迫者的休妻无效。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张:受强迫者的休妻是有效的,但他们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有悖于众圣门弟子的主张。

2、 醉汉的休妻

众法学家主张:醉汉的休妻有效,因他自愿饮酒,麻醉理智。部分学者主张:醉汉的休妻无效,论为儿戏。他和精神失常者一样,失去了理智,而理智是受到责成的关键。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古兰经》四:43)。经文说明醉汉的话不足为凭,因他不知道自己说了什么话。奥斯曼及众圣门弟子主张:醉汉的休妻无效。沙菲尔、艾哈默德、哈奈菲派的部分学者也持此主张。

邵卡尼主张:失去理智的醉汉的休妻,法律不予受理,不予承认。因失去了法律生效的关键——理智。但要受到饮酒的惩处,任何人无权赦免饮酒的惩罚,倘若使他的休妻生效,会使他受到双重的惩处,而他怎能同时承受两种惩处呢?

当今埃及各大法院就执行着这种律例;1929年25号宪法第一条规定:醉汉,受强迫者的休妻无效。

3、发怒者的休妻

愤之已极对自己的言谈举止毫无知觉者的休妻无效,因愤怒使他失去了意志。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发怒时休妻、释奴无效。”伊本·泰米叶说:受强迫者,或精神失常者,或酒醉者,或发怒失去理智者,或信口开河者的休妻均无效。

发怒分为三种:

(1)愤怒已极失去理智,不知所言者的休妻无效。

(2)发怒而未失去理智,明知所言和意图者的休妻有效。

(3)怒不可遏,但未彻底失去理智,事后对自己的过极行为感到后悔者的休妻众学者有异议,大部分学者主张:此种休妻无效。

4、开玩笑者言不由已者的休妻

众法学家主张:开玩笑者的休妻有效,象开玩笑结婚一样均有效。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三件事情无戏言,其真的是真的,假的亦是真的。结婚、休妻、复婚。”

艾哈默德、马立克等学者主张:开玩笑者的休妻无效。但他情愿口吐休妻言词,明知其义,目的明确时,休妻有效。若没有明确的目的时,休妻为戏言。真主说:(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么,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古兰经》二:227)。汉塔布之子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万般善功只凭立意。”

休妻是需要立意的行为,玩笑者谈不上决心和立意。伊本·安巴斯的传述:休妻的生效取决于立意。

言不由已者的休妻,言不由已,言非所想的说了休妻言词者的问题,哈奈菲派的法学家主张:按国法休妻有效。按教律休妻无效,妻子仍然对他是合法的。

5、疏忽大意者的休妻

疏忽大意者的休妻跟言不由已者和开玩笑者的休妻一样,但言不由巳者和开玩笑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开玩笑者的休妻,按教法和国法均有效,因为休妻不是玩戏,言不由已者的休妻按国法有效,按教法无效。

6、惊慌失措者的休妻

遭到猛然打击惊慌失措,失去理智,不知所言者的休妻无效。同样精神失常者,呆傻者,昏晕者,或因年迈生病、遭到猛然打击而失去理智著的休妻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