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休妻的论断

众法学家关于休妻的问题众说纷纭,最正确的主张是:哈奈菲派和罕伯里派的主张。他们主张:无缘无故的休妻为非法。穆圣说:“愿真主弃绝想休妻和已休妻的人。”因为结婚是真主所赐的恩典,而休妻是负恩之行为,负恩是非法的,所以,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休妻。正当的理由是丈夫怀疑妻子有越轨的行为,或根本不爱妻子,因为真主是调动心灵的主。若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休妻,那才是负恩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可恶的、被禁止的。罕伯里派对此有详细的解释;

他们主张:有些情况下,休妻为当然。有些情况下,休妻为非法、有些情况下休妻为认可。有些情况下休妻为可佳。

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的仲裁者认为离婚是结束矛盾的唯一办法时,让他俩离婚为当然。发誓不与妻子交接者等待四个月后,休妻为当然。真主说:(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人,当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那么,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么,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古兰经》二: 226—227)。

2、无故休妻为非法,这有害于夫妻双方。无故毁掉了努力营造的家庭,这跟挥霍钱财一样为非法。穆圣说:“不能伤害自己,也不能伤害别人。”一说:这种休妻为可憎。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真主看来最厌恶的合法便是离婚。”一说:“真主看来,最厌恶的合法之事莫过于离婚。”既然穆圣定休妻为合法,而受到真主厌恶是因为它毁掉了婚姻中的若干利益。所以,定其为可憎。

3、妻子品性恶劣,难以相处,受其伤害,无结婚乐趣等缘故时,休妻为认可。

4、妻子不履行真主对她规定的礼拜等功课,丈夫又无能强迫她履行这些功课,或妻子不贞节时,休妻为可佳。

艾哈默德说:不贞节的妻子丈夫不应挽留,那会有损于他的教门,使他时时胆心,她和他人鬼混,生下私生子强加于他。象这种女人,他可以施加压力让她讨休。真主说:(……你们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古兰经》四:19)。

伊本·固达麦说:妻子不履行主命或不贞节时,休妻为当然。夫妻感情破裂或妻子不愿受丈夫的伤害而讨休时,离婚为可佳。

伊本·西纳在《医典》中说:只要有离异的理由,应该离异,不应勉强,因为勉强维系会酿就种种害处和祸患。例1:性格不和的夫妻越勉强凑合,矛盾越加剧,伤害越大,更难于相处生活。例2:若女人嫁了非门当户对的,没有处事能力的男人。或嫁了性格粗暴的男人;而这些因素导致女人爱慕他人,爱慕之心人皆有之,终久酿成不良的后果;夫妻不合,不生儿育女。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夫妻离异,另找对象,和睦相处,生儿育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