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丈夫有权带妻子搬迁

丈夫有权带着妻子随意迁居。真主说:(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古兰经》六五:6)。经文中的“不要妨害她们”是丈夫的搬迁不应以伤害她为目的,而应以共同生活、繁衍子孙为目的。若丈夫搬迁的目的是伤害她,使她烦闷,如迫使她给他退一部分聘仪,或免付他应负的一部分生活费,或他不忠于她,象类似的情况,妻子有权拒绝搬迁,法官有权裁决,妻子可以不答应丈夫的要求。众法学家主张:以下情况下,妻子方可拒绝丈夫的要求。搬迁对妻子造成伤害。如路途不平安,或有难以忍受的困苦,或途中遭歹徒抢劫。

埃及民法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搬迁对夫妻有无利益时,没有必要仅凭夫妻间的信任,而由法官酌情处理,未必详细调查,而应注重夫妻搬迁的缘故和迁往地区的状况;例1:搬迁的动机是良好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例2:丈夫能支付路途费用,还有资本做生意,维持家庭费用,或有一技之长,能供家属费用。例3:迁往路途平安;生命、名誉、财产不会受到侵害。例4:妻子能忍受风尘之苦。例5:迁往之地不是有传染热病,瘟疫等病区。例6:妻子能适应迁往之地的气候。例7:妻子的尊严在异乡象自己的家乡一样能受到保护。例8:从物质和礼遇方面妻子不受到伤害。以上诸例均以环境而定。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精明的法官应懂得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