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妻子侍奉丈夫

夫妻和睦的基础是互享权利,互尽义务。真主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古兰经》二:228)。

《古兰经》对妇女的要求跟男人一样,互尽义务,互享权利。伊斯兰制定夫妻相处,分工合作的条例是适合于秉性的;男人主外工作、劳动、挣钱。妻子主内料理家务、抚育孩子、为家庭创造舒适、安定的生活气氛。各自按其能力尽职尽责,并非一方独揽家庭的一切事务。只有这样家庭内外的事务才会有条不紊。

穆圣对阿里,法图麦主持家务分工:—法图麦主内料理家务,阿里主外工作挣钱。阿里的传述:法图麦来见穆圣,诉说因磨面双手磨起了泡,她向穆圣要一个侍女。穆圣说:“我给你俩指引一件善功,比你俩要求的好,上床睡觉时念清净词三十三次,感赞词三十三次,至大词三十四次,这胜于你俩要一个侍仆。”艾布伯克尔的女儿艾斯玛的传述:我为丈夫祖白尔料理所有的家务。他有匹马,我给马割草、喂料、饮水、缝制皮水桶,还为他做饭。并从四公里多的地中,头顶筐子捡枣核等饲料。

这两段圣训说明女人主内料理家务,男人主外提供生活费。法图麦给穆圣诉说她操理家务的艰辛,穆圣未对阿里说:你替法图麦操理家务。穆圣看到艾斯玛操劳家务的辛苦,而未作任何表示。圣门弟子们让妻子操劳家务,不管她们情愿与否。

伊本·盖伊目主张:毋庸置疑,贵、贱、贫、富的女人都得侍奉丈夫。世界妇女的领袖法图麦曾侍奉她的丈夫,操劳家务,并给穆圣诉说她很辛苦,而穆圣未作任何表示。

马立克派的部分学者主张:女人的职责是料理家务。若女人是大家闺秀,她可以使唤佣人给她安排家务。若女人家境一般,则由自己料理家务及铺床等。若女人的家境贫寒,则由自己料理家务,做饭、洗衣。若女人是农民或牧民,则由自己料理家务,干农活。真主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古兰经》二:228)。

从古到今,各地穆斯林在这方面的习俗是一样的;圣宫们和圣门弟子的妻子们都把磨面、蒸馍、做饭、端饭、铺床等家务作为已任。我们未听说过她们任何人拒绝承担这些事务,也容不得她们拒绝。而且她们在侍奉丈夫、料理家务方面有所怠慢时会受到教训。

假若这一切不属她们的份内之事,圣门弟子们不会要求她们这样做。这符合我们的主张,不同于马立克、沙菲尔、艾布哈尼法的主张:女人侍奉丈夫不为当然。结婚的目的只是同床享乐,并非侍奉丈夫,舍已为人。以上圣训说明的是侍奉丈夫,料理家务是女人的美德和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