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论断

如果男人盟誓不接近妻子,而在四个月内与妻同了床,则盟誓已坏,他须交坏誓的罚赎。众学者主张:如果四个月过后,他仍未和妻子同床,那么,妻子有权要求丈夫同床,或休妻。

马立克主张:如果丈夫拒绝妻子的要求,法官有权强制他休妻,以免妻子受到伤害。

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法官无权强制他休妻。但有权监禁丈夫,迫使他主动休妻。

哈奈菲派主张:四个月过后,他仍未和妻子同床,则夫妻关系已结束。他没有挽留权。因为他无故不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说明,他已放弃了挽留妻子的权利,未尽对妻子的义务,虐待了妻子。

马立克主张:如果丈夫企图伤害妻子不与她性交,即使未盟誓,也按盟誓不与妻子交接者对待。因为他对妻子已构成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