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堕胎的律例

子宫受精一百二十天后,不允许堕胎,一旦堕胎等于侵害生命,应受今后两世的惩罚。[注207](不到一百二十天,有必要时,可以堕胎、或破坏精卵组织。若没有正当的缘故堕胎为可憎)。《和平之道》一著的作者说:女人为了治病堕胎的问题关系着避孕的问题,若允许避孕,则允许堕胎治病。若不允许避孕,则不允许堕胎。女人能否做绝育手术的问题也以此类推。

安萨里主张:堕胎是对胎儿的侵害。胎儿在子宫中要经过几个程序的变化;首先在子宫中射入精液。然后精卵结合,接受生命,破坏这个组织是犯罪。若破坏已成形的一块血,或一团肉,那么,罪恶更为严重。若破坏赋予生命,体形完美的胎儿,则罪恶更大。


注207:阿卜杜拉的传述:穆圣说:“你们每个人的原质凝结在母亲的肚腹里,四十日是一团精,再四十日变成血块,再四十日变成肉团,然后天使奉主命给他吹入灵魂,并给他预计四件事:给养、寿限、工作、薄命或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