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丈夫不在家的妻子的生活费

1920年埃及25号民法,第五条规定:丈夫虽在附近,但不见其踪,他留有现金时,法官裁决从他的现金中给妻子支付生活费。如果他没留下现金时,法官通过合理的方法解决,即对他限定期限给妻子提供生活费。如果期限过后,仍未给妻子寄来生活费时,法官就裁决离婚。如果丈夫在很远的地方,地址不详,不易找到,或失踪,也没给妻子留下生活费时,法官裁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