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豁免或抵消所拖欠的生活费

妻子应享的生活费,丈夫无理的不给妻子提供时,论为他应负的债务。妻子有权豁免全部债务或一部分债务。若妻子豁免了自己未来的生活费时,这种豁免是无效的,因为未来的生活费不能定为债务,豁免的只是已成为债务的。若生活费是按月或按年交付的时,妻子有权可以免去未来一月,或一年的生活费。如果托欠的生活费定为债务后,只有通过丈夫偿还或妻子豁免才能卸掉责任。如果丈夫还负担妻子所欠他人的债务,他俩的一方提出两种债务抵消的要求,而两种债务的数额相等时,应积极的答应对方的这种要求。

罕伯里派主张:抵消债务时,穷、富的妻子应区别对待。若妻子是富有的,丈夫有权用她应享的生活费来抵消她所欠的债务。因丈夫有权用自己给妻子支付生活费的任何财产偿还她所欠的债务。若妻子是贫困的,丈夫无权用她应享的生活费来抵消她所欠的债务。因为偿还债务只是在富裕的情况下,而妻子需要生活费。真主说:(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古兰经》二:280)。所以,妻子所负的债务,丈夫偿还时必须要宽限妻子到富裕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