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丈夫拖欠的生活费是他所负的债务

妻子具备应享生活费的理由和条件后,丈夫必须给她提供生活费,若没有提供时,所欠的生活费是他的债务。唯有他偿还或妻子豁免时,才能免去责任。沙菲尔派也持此主张。

1920年埃及25号民法颁布了以下条款:

第一条,妻子把自己的身心交给丈夫后,丈夫有责任提供生活费。未经法官的裁决,或妻子的同意,丈夫不给妻子提供生活费时,按法律规定所欠的生活费,论为丈夫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只能他偿还,或妻子豁免,才能免去。

第二条,可挽回的被休妻子的生活费,自被休日起,丈夫拖欠的生活费是他所负的债务。

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以下法令:

1、妻子的生活费和可挽回的被休妻子的生活费,是否论为丈夫所负的债务,不需要法官的裁决或夫妻双方的同意,而是自丈夫应负生活费日起,拒付时则论为债务。

2、丈夫拖欠的生活费正是债务,唯有他偿还或女人豁免才能免去责任。

根据这两条法令产生了以下的附则:

1、丈夫必须给妻子或可挽回的被休的妻子提供生活费的情况下,而未付生活费。无论拖欠的时间长短,她俩有权以未付生活费、遗弃罪诉讼丈夫承担所欠的生活费。通过调查,拖欠生活费属实,根据宪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决妻子应得她所要求的。

2、丈夫拖欠的生活费不会以夫妻一方的亡故、离婚、讨休而免去。被休的女人在离婚或讨休期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时,有权要求得到在夫妻生活期间所欠的生活费。

3、若妻子或守制的妻子常常是执拗的,则不提供生活费。但偶尔的执拗,不能免去所欠的生活费。

这条法令颁布以后,有些妻子趁机不向丈夫要生活费,积累到可观的数额,最后向丈夫一次性要求支付所欠的生活费,致使丈夫负担过重,难以承受。为了减轻丈夫的负担特补充如下:1931年宗教法院颁布的78号民法99款第六条规定;补付拖欠的生活费诉讼,自诉讼日起只受理前三年内的生活费,超过三年的概不受理。

此条法令的附则中有:根据特殊裁决的原则,妻子诉讼丈夫以前所拖欠的生活费,自诉讼日起,只受理三年的,超过三年的均不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以前拖欠的生活费诉讼,这会使妻子索要数年的生活费,致使丈夫负担过重,难以承受。所以,最公正的是丈夫按时间顺序,给妻子支付三年的生活费,超过三年的,概不受理。这一裁决对丈夫不会造成负担。因为妻子要求支付三年内的生活费,这是丈夫力所能及的。这条法令一直执行,直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