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沙菲尔派对生活费标准的主张

沙菲尔派主张:生活费的标准不限于够用,其标准以教律而定。他们和哈奈菲派一致决议生活费的标准,按丈夫的穷、富而定。富有的丈夫须按自己的钱财和收入,每日提供二个“蒙得”(约等于1.8公斤)的粮食。困难的丈夫以自己的钱财和收入,每日提供一个“蒙得”(约0.9公斤)的粮食。收入介于中层的丈夫,每日提供一个半“蒙得”(约1.35公斤)的粮食。真主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真主将给宽裕)(《古兰经》六五:7)。他们还主张:丈夫按穷,富须区分对待,若他不明白生活费的标准时,须通过推理和坏斋罚赎中款待贫民的食量作比较。因为教律规定的这种食量能充饥。在受戒期间头部有疾,剃头后的罚赎中款待贫民的最多食量为两个“蒙德”的食物,在“莱麦丹”月中性交坏斋的罚赎中款待贫民的最少食量为一个“蒙德”的食物。生活中等者须提供一个半“蒙德”的食物。他比富者不足,比穷者有余。所以,给他规定了一个半“蒙德”的食物。假若丈夫无标准的给妻子提供生活费,那么,便会发生毫无休止的矛盾。所以,必须确定合理的标准的生活费,但这个标准不包括生活中所需的调料、肉、水果。妻子穿戴应按丈夫的穷、富而定。富有者的妻子可以穿按当地习惯论为高档次的服饰。穷者的妻子可以穿粗布,亚麻布。生活水平中等者的妻子可以穿中档次的服饰。对妻子提供住所,家什也按丈夫的穷、富、中等的程度而定。如果丈夫是贫困的,对妻子提供最起码的、合理够用的食品,调料及冬、夏的服饰。如果丈夫的生活水平是中等的,应该给妻子提供高于穷人的合理的食品和服饰。合理的提供生活费、穿戴,使妻子免受困难是丈夫应尽的职责,这正是“合理”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