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妻子应得生活费的条件

1、婚约是有效的。

2、妻子把身心交给了丈夫。

3、妻子能和丈夫过正常的夫妻生活。

4、丈夫带她外出时不得拒绝。

5、夫妻双方都是生理健康者。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之一时,不必提供生活费。

若婚约是无效的,而且是不正当的,夫妻双方应分离。

如果妻子没有把身心交给丈夫,或妻子和丈夫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或拒绝跟丈夫外出时,不必提供生活费,因未落实丈夫的管辖权。例如:未收货,不付款。

穆圣和阿依舍订了婚,两午后才和她同了房,并给她提供了生活费,未提供同房前的生活费。

马立克派、沙菲尔派主张:如果妻子把自己的身心交给了丈夫,而她年幼,不能和丈夫同床时;不必提供生活费。因为丈夫未能完全过夫妻生活,所以,妻子不得享受生活费的补偿。如果妻子年大,而丈夫年幼时,必须提供生活费,因为不能跟她过夫妻生活是因丈夫的年幼造成的。同样妻子把身心交给年大的丈夫,而他无能跟妻子过夫妻生活而逃避时,也应提供生活费。

哈奈菲派主张:若妻子年幼,丈夫让她住在他的家中,以此感到慰藉时,必须给她提供生活费,因他情愿这种不完全的管辖。若没有让她住在他的家中时,不必提供生活费。如果身患疾病不能过性生活的妻子,把身心交给了丈夫时,必须提供生活费。

妻子患病,丈夫提供生活费正是夫妻和睦的象征,也是真主所命的善行。若妻子是石女、或瘦弱、或有不能过性生活等缺陷时例外。如果丈夫是阳痿者,或生殖器被割,或被阉割,或患有不能性交的疾病,或因负债、或犯罪而被监禁时,必须给妻子提供生活费。因为丈夫不能性交并非是由妻子造成的,而是他自身的疾病、缺陷、或自犯的罪恶所致,所以,他自己放弃了同床的权利。如果妻子未经丈夫的许可,从他的家搬到另一住所,或出门旅行,或去朝觐,那么,丈夫不必提供生活费。如果妻子取得丈夫的许可后,出门旅行、或去朝觐,或丈夫同她偕行,那么,他必须要提供生活费。因为妻子仍顺服着丈夫,受他的管辖。如果夫妻住在同一家中,妻子未向丈夫要求迁至别处,妻子拒绝丈夫同床,那么,他不必提供生活费。如果妻子要求丈夫迁至别处,他拒不搬迁,而妻子拒绝和他同床,那么,生活费仍由丈夫提供。如果妻子因犯罪,或负债,或亏枉被监禁时,丈夫不必提供生活费。但妻子为丈夫所负的债而被监禁时则不然,因为丈夫仍要尽自己的职责。如果妻子被人霸占和丈夫相隔离时,在被霸占的期间内,她无权享有丈夫的生活费。如果有职业的妻子因工作需要外出,丈夫不同意,而她一意孤行,则她不该享受生活费。如果妻子擅自封付功斋,或坐付功静,意在不和丈夫同床时,她也不该享受生活费。像以上情况下,丈夫不给妻子提供生活费,这是因为妻子剥夺了丈夫和她同床的权利,是不符合教律的。假若妻子剥夺了丈夫的权利是符合教律的,妻子应享生活费。如丈夫住在非法之地,或丈夫不忠于妻子和其财产时,妻子可以拒绝和他同房,不顺从他,仍享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