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嫁妆

嫁妆就是女方的家属为女儿结婚建立新的家庭而准备的家什。按照习惯,女方准备嫁妆、家什,也是给女人在新婚之际增加欢乐的因素之一。

阿里的传述:穆圣曾给女儿法图麦陪送嫁妆有绒布、水皮袋、香草枕头等物。陪送的嫁妆按人们的习惯而定。

按教律而论,男方负责准备家庭用具:如家什、床和用具,女方无论得到多少聘仪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即使为置家什额外增加聘仪。女人应得聘仪是男人和她同床的缘故,并非是为建立家庭准备嫁妆。所以,聘仪是女人独享的权利,其父、丈夫和任何人无权过问。

马立克派主张:聘仪不是女人独享的权利。因此,不允许她专用或用来还债。如果女人所得的聘仪多,而且她是困难的,那么,她合理的费用一点或还一点债务无妨。

聘仪不是女人独享的权利,这是因为女人合理的预备嫁妆,也就是说按习惯订婚时,女人已收到聘仪,或聘仪是延期的,同床前又能收到时,须得准备嫁妆。

如果聘仪一直拖延,直到男人和她同床以后收到时,女人不必准备嫁妆,唯有男人言明或有惯例时则不然。

埃及民法制定者根据马立克派的主张:民法第六十六款规定:女人根据结婚前所收到的预付聘仪,只要没有达成其他的协议时,必须准备相适应的嫁妆。若未收到预付的聘仪时,女人不必准备嫁妆,唯有有协议或按照惯例时则不然。

若女人用自己的钱购置了嫁妆,或父亲为她购置了嫁妆时,它就是女人独享的权利,丈夫和其他人对此无权,她有权让丈夫和客人使用,也有权不让他们使用,丈夫不可强迫她。马立克主张:按照习惯丈夫可以使用妻子的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