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未讲明聘仪的婚姻

大部分学者主张:没有讲明聘仪的婚姻有效。真主说:(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二:236)。此段经文的含义是:与未婚妻同床前也未讲明聘仪而休妻者毫无罪过。

如果男人不但未讲明聘仪,而且提出若干条件不付聘仪时,马立克派主张:这种婚姻无效。穆圣说:“凡不符合天经的条件是荒谬的。”所以,与此类似的条件是不符合天经的,是荒谬的。以下经文说明了这一点。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古兰经》四:4)。所以,提出若干条件不付聘仪是荒谬的,无聘仪的婚姻是无效的。但补付聘仪时,则不然。哈奈菲派主张:这种婚姻有效。因为付聘仪既不是婚姻的要素,又不是婚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