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何时付被言明的聘仪

1、同床后。真主说:(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古兰经》四:20—21)。

2、同床前夫妇之一亡故时。

3、男女幽会后。艾布哈尼法主张:男女幽会后,男人要对女人交付被言明的聘仪。但以下情况不算为幽会,例1:受教律的约束;男人封着主命斋或女人来月经的情况下相会;例2:男女之一有病难以同床。例3、受环境约束;如第三者在场。艾布哈尼法的依据是艾布敖发之子札义德的传述:四大哈里发裁决,男女关门,垂下窗帘幽会,则须付聘仪。朱白尔之子纳菲尔的传述:圣门弟子们都主张,男女关门,垂帘幽会,则须付聘仪。因为女人付出了贞操,应得聘仪,男人应付聘仪。

沙菲尔、马立克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主张:同床后,须付全部聘仪。幽会后,须付一半聘仪。真主说:(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仪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么,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古兰经》二:237)。经文的含义是:订婚后,同床前男女离异,或只幽会未同床而离异时,女人应得聘仪的一半。舒莱海说:天经并未叙述关门、垂帘才算幽会,只要男人声称幽会未同床,则须付一半聘仪。

伊本·安巴斯主张:若男女结婚后离异时,男人声称未和她同过床,那么,他须付一半聘仪。伊氏的另一主张:男人未和女人同床时,不付全部聘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