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孤女怎样缔订婚约

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的孤女缔订婚约,成年后她有选择权。这也是阿依舍、艾哈默德、艾布哈尼法的主张。真主说:(他们请求你解释关于女子的律例,你说:“真主将为你们解释关于她们的律例,此经中常对你们宣读的明文内,【有若干律例】,有关于你们既不愿意交付其应得的遗产,又不愿娶以为妻的孤女的,有关于被人欺负的儿童的,有教你们公平地照管孤儿的。无论你们所行的是什么善事,真主确是全知的)(《古兰经》四:127)。阿依舍说:经文的含义是,孤女生长在监护人家中,监护人喜欢娶她,而又不愿付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所以,禁止他们聘娶孤女,唯有公平的给予她们应得的聘仪时,则不然。《奈萨伊圣训集》中有:穆圣说:“替孤女订婚,必征得她本人的同意,她的沉默便是同意,若她拒绝,不可强迫她。”

沙菲尔主张:孤女成年后,监护人方可为她订婚。穆圣说:“替孤女订婚须征求她本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成年后,征求其同意,对未成年的孤女征求意见是毫无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