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什么情况下监护人有干涉权

众学者公决:如果一门当户对的男人用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想娶女人,那么,监护人无权干涉阻止,因为他的干涉是对她的虐待,她有权要求法官监护她,而不让这种不义的监护人来监护。如果监护人的干涉阻止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求婚者不是门当户对的,或聘仪少于一般女人同等的聘仪,或还有一位比他更门当户对的求婚者,像这种情况下,监护权不能变更,因为他的行为不算为干涉阻止。

叶撤勒之子麦阿格里的传述:我有一个妹妹,有人求我把妹妹嫁给他,后来,我的堂弟也来求婚。我把她嫁给了堂弟,过了一段时间,他按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她,直到守制期结束。有人来求婚,堂弟也来要求重修旧好,我说:不行,誓于真主!我永远不让她和你重修旧好,于是针对我下降了以下经文。真主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班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古兰经》二:232)。

麦阿格里说:后来我毁了誓,纳了罚赎,让妹妹与他重修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