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伊斯兰教法也属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之一。自公元7世纪初穆罕默德(*)[注1]在麦加为圣传教开始,迄今已经历了1400多年,它也是穆罕默德在二十三年的传教生涯中对他凡遇到的种种事件及与穆斯林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社会问题,通过真主的启示或下降经文来制定的律例,通过这种天启的教法穆圣匡正了当时阿拉伯半岛各部落中残存的陈规陋俗,最终实现了阿拉伯半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统一,创立了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这种天启的教法一直延用到公元8——9世纪时,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出现了由艾布哈尼发、马立克、沙菲尔、罕佰里为首的教法学家,他们在研究教法的过程中,由于对《古兰经》的理解和剖析方法不同,对圣训搜集整理和研究的系统不同,以及所受的文化教育和所处的社会地位、时代、环境的不同,故对遇到的新的问题,制定律例方面有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其实在原则上他们都以《古兰经》、圣训为立法的依据,而怎样运用此依据制定新的律例,以及在无《古兰经》、圣训依据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来制定新的律例的问题上产生了异议。尽管如此,他们的目的是统一的、纯正的、正确的。因为四大法学家主张的不同,并非为分门立派或为个人的某种目的而不同,反而这对后辈的广大穆斯林提供了择优执行教法的方便,所以读者可以根据所处的环境和时间的不同,择优执行,因为伊斯兰教是简而易行的宗教,其教法的根本准则是为了治理社会,解决人类的各种事务,给人于方便,并非给人烦难。真主说:(真主要你们容易,莫要你们困难)(《古兰经》二:185),又说:(在宗教内我未给你们设置烦难)(《古兰经》二二:178)。穆圣说过:“假如让我选择两件事,那么我必将选择最容易的。”总之,教法的宽容与否是根据因人因地而宜,因时因事而宜,并非一味地宽容或一味地苛求。

《伊斯兰教法》一著是散伊德·萨比格先生的著名代表作之一,他是本世纪阿拉伯世界享有盛名的伊斯兰教法学者,他曾任麦加温姆古拉大学的教授,他毕生虔诚地致力于伊斯兰教法的研究工作。这本书自问世以来,在伊斯兰法学界影响颇大,深受广大穆斯林的欢迎和赞誉。同时在1994年荣获沙特阿拉伯费萨尔国王法学奖。

这部著作的教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伊斯兰教法的条条款款讲述的分明透彻,淋漓尽致,特别对于长期以来在伊斯兰教律方面有异议的细则问题,引证《古兰经》、圣训作了详细的阐述,同时有四大法学家的主张作为旁证。这部《伊斯兰教法》,内容包括七大部分(即分为七编),第一部分讲述了穆斯林必须了解、遵行的天道方面的五大功修:念、礼、斋、课、朝。第二部分为伊斯兰教的司法制度,主要讲述了《古兰经》、圣训对各种刑事案件方面判决和惩处,同时,也讲述了民事方面的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审判、裁决等一系列的事项。第三部分为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主要阐述了伊斯兰教所倡导的既合乎天道,又顺乎情理的婚姻程序,匡正了婚嫁方面残存的恶风陋俗。第四部分为伊斯兰教的商业制度,阐明了合理合法的经商规则,教人遵纪守法,以诚信为经商之本,以公平交易为经商之核心,严禁弄虚作假,短斤缺两,投机取巧,抬高市价,欺行霸市,放贷吃利的卑劣的商业手段。第五部分为伊斯兰教对战争与和平的看法,主要概述了伊斯兰教一贯反对非正义的战争与压迫,提倡人类团结,和平、和睦相处,建设国泰民安的家园。第六部分为伊斯兰教的社会生活观,主要讲述了穆斯林遵守的人际交往,生活习俗及衣、食、住、行方面的礼节。第七部分为伊斯兰教的继承法,主要讲述了早在1400多年前,真主在《古兰经》中对种种不同的血缘关系规定了相应的继承法,同时,又详细的讲述了遗产管理,遗嘱,遗赠,遗嘱继承等的方式方法。

鉴于目前在我国用汉语详细解明伊斯兰教法的书籍缺少,又为了帮助一些不懂阿语而又渴望学习伊斯兰教法的穆斯林同胞加深了解伊斯兰的真谛,同时也供从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工作的专家和学者们参阅,我们翻译了《伊斯兰教法》这部著作,以便读者全面的了解伊斯兰教法的宽容、理性和完善。我们期望它能帮助广大穆斯林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信仰素质,规范自己的言行,指导自己的人生,从而使伊斯兰的真精神真正体现在每一个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不仅能提高我们宗教功修的质量,而且会使我们的道德修养得到升华,净化心灵,端正思想,不致于盲目和失误。

在翻译过程中,我们根据国内广大读者的实际情况,在文字上力求准确、生动,尽量做到简明、通俗,内容上在保持原意的前提下,特作了以下几点说明:

一、对原文中的部分圣训传述人的姓名、地点及重复的词句作了删减。

二、本书中的《古兰经》文均参照马坚先生翻译的《古兰经》译本。

三、本书中提到的教法术语名称,将译音解释如下:

主命——译音:弗力则

当然——译音:瓦底布

圣行——译音:逊奈

可佳——译音:穆斯特罕布

认可——译音:杰瓦则

强调的圣行——译音:逊奈特·穆安凯德

非强调的圣行——译音:逊奈特·艾勒穆安凯德

合法——译音:海俩力

非法——译音:海拉姆

可憎——译音:买克鲁海

严重的可憎——译音:克拉黑也.坦宰海

四、本书作者散伊德·萨比格先生对四大法学家所持的态度是一视同仁,对他们的主张求同存异,尽量选择众法学家侧重的主张。为了忠实于原著的风格,我们对于国内宗教界有争议的部分问题,参照《四大法学派主张集》做了详细的注释,以便帮助读者从中了解各派不同的主张以作比较。

五、在校对和审定过程中我们得到了许多社会贤达的具体指导和帮助。在此,为此书的出版曾给予鼎力相助的诸位教胞深表谢意!恳求真主赐福于他们,阿敏!

由于我们翻译水平有限,才力微薄,加之国内可供参考的资料缺乏,故在译文和注释中难免有错误和不妥之处,恳切希望得到阿訇、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


注1:赞圣词,意为“愿真主福安之”。音译:算兰拉乎阿来一黑沃散来迈。凡穆斯林听到、看到使者的名字均应念此赞圣词。